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集体合同

                          

作者:长沙县分公司 发布日期:2007-10-23 11:31:32 阅读次数:22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特继、快速、健康、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相互尊重,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之标准。

第四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代表的地位,尊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对生产经营以及职工工资、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企业支持工会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组织,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支持企业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通信建设、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动和组织员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等活动、努力完成企业的通信生产任务和经营目标,促进企业经营效益提高。

第六条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发挥企业主人翁的作用、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公司形象。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有权自主决定劳动用工和用工人员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但用工办法要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男女平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八条  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向企业提出书面异议,企业在接到工会的书面异议后,应在30日内向工会做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订产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行少于一年。当事人双方在履行期满后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条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聘用期限不行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人员的聘用实行“三公开”,即聘用条件公开、聘用过程公开、聘用使用公开。

第十一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但事前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建议企业重新研究处理。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和文件,实行工会会签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解结果应出具书面结论。

第十四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如发生企业补兼并、合并或职工离退休、退职、死亡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工资分配制度,坚持以绩效考核确定工资档次,并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其中岗位工资按月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职工收入。职工收增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2)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考虑物价增长因素;

3)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4)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处理好劳动分配与资本分配、资本分配、职务分配等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员工除完成本职工作之处,因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必须安排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企业尽可能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报酬。企业在开展生产竞赛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职工切身利益。员工应充分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处,积极为企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十八条  企业探索新的工资分配方式或制度,其方案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需停工治疗时,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非职工原因造成待岗后,对能积极参加转岗培训调配的人员,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计 500 元。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有关奖惩规定扣罚员工工资时,支付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收入。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并存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不定是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企业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保证员工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加班加点,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其标准如下:

1)延长日法定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六条  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企业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通信生产设备、通信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探亲假、女职工产假、婚丧假、护理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八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员工福利费,用于职工福利开支。员工福利待遇随企业经营效益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法保障员工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要每年定期向员工公布各类保险的情况和金额。

第三十条  员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定,发入相关补贴费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为员工建立补保险,对工会建立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储金会,要定期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重大法定假日期间,企业与工会组织的各种庆祝活动,企业在活动经费上给予必要资助。企业改善职工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支持工会办好职工之家。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内根据企业经营效益,企业每年按员工总数10 %左右的比例安排员工疗休养,由工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疗休养对象应向劳模先进,为企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优秀员工倾斜。

员工疗养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不变,疗休养所需费用由公司和员工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支付。

 

第六章  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企业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员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夏、冬二季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电信生产作业场地进行新建、改建时必须同步进行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每年企业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资金使用、组织实施,工会代表职工全过程参与。

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工作和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内企业每  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普查,并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对查出患有职业疾病和重症的员工,经治疗后确认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员工,企业妥善安排从事其他适宜的岗位。

第三十八条  企业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按规定支付卫生费。每年组织女员工进行一次妇科普查,所需费用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工发生伤亡、职业伤害等事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会代表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和工伤事故处理。

 

第七章  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员工教育经费,制定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岗

前岗位、转岗培训。

第四十一条 制定员工在职员工的培训率。每年应达×50  %,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岗前培

训率达100%。员工培训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十二条  企业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班组,争做知识型员工”的素质工程活动,鼓励支持员工积极参加在职业余学习,对学习型班组和自学成才、学以致用,技术技能突出的员工,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职工奖罚

第四十三条  企业颁布职工奖罚条例应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员工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上报部、集团公司以上的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员工,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应在内部进行公示后,再行推荐。

第四十五条  员工对企业行政处分有异议时,企业、工会双方均应听取被处分员工的申诉,共同协商解决。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重大过错的员工做出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章  合同监督检查、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合同全面履行,企业与工会应在合同期内共同组织人员和职工代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针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与工会对合同履约中反映的问题,共同协商,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召开研究生产经营、劳动机制改革、员工生活福利、奖罚等有关会议,应有工会参加,保证工会代表职工享有知情、参与、申诉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合同双主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本着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解决。当一方就本合同变更事解除提出协商要求时,双主应在前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外部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的,双方有权提出修改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修改后的条款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解除集体合同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章  合同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时,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合同应根据国家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工会违反本合同时,对上级工会承担纪律责任,对职工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分公司所属县局原则上应执行本合同,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双方应及时续签或重新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所涉及内容和条款如与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合同生效后应以文件形式发送至企业所属各单位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双方代表(签字)

职 工 方:                  企 业 方: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表:                      表:

200 4年 3 月  16日        200  4年  3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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