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权益保障知识之七

                          

作者:吴 明 发布日期:2008-12-30 16:19:21 阅读次数:593

34qq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四期”保护是指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一般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是对女职工本身,同时也是对下一代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如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属于《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的三、四级的作业。已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醇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另外,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包括正产,也包括小产(流产)。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及其化合物、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猛、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35qq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1、一般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针对一般女性身体结构所不能从事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
    2、“四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针对女性特殊生理阶段实行的劳动保护。(1)经期保护内容,主要是规定了经期不能从事高空、低温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2)孕期保护内容,规定了不能从事和禁忌从事的劳动,产前检查保证制度和加班与夜班的限制规定。(3)产期保护内容,包括产假时间,流产假时间和产假期间工资待遇。(4)哺乳期保护内容,规定了不能从事和禁忌从事的劳动,加班与夜班限制和哺乳时间等。
    3、更年期女职工的保护。主要规定了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并每1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36qq女职工生育假有多长?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女职工生育分为正产和小产,并且都应给予休假。
    女职工正产可享受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改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即小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我省对晚婚晚育者给予鼓励,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不享受此类产假待遇,生育待遇应按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37qq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享有哪些保护、保健待遇?

    1、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作为单位,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2、对女职工在孕期的保护、保健待遇:
    1)作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工间休息,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3)女职工产前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单位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4)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孕产妇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是必要的。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检测。
    5)孕、产妇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女职工因怀孕反应厉害,经医师批准需要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处理。
    7)女职工因怀孕需要保胎,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休息的,可按病假待遇处理。
    3、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单位应给予的特殊保护:
    1)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2)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
    3)婴儿满周岁后,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如果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护、保健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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